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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安全考核
7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7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74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7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74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7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74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4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7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75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753、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75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75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75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7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7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6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