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安全考核

9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包含事故已经造成初步的经济损失。
9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43、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无需经培训合格,即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944、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945、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4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94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不予处罚。
94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94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9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95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认定。
95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953、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 手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员工对HSE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954、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 手册》,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将体系管理要求融入专业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955、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 手册》,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各级清洁生产责任,将清洁生产纳入规划、计划、建设、生产和经营等关键过程,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956、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 手册》,企业应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工业取新鲜水量,从主要生产过程减少废水产生。
957、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E管理体系 手册》,企业应开展污水管网压力流(尽可能可视化)改造;设置污(雨)水监控池、罐等,外排口安装离线监测设施,不合格污(雨)水回流至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958、桌面推演应采用情景构建模式,模拟可能发生的事故场景,逐级展开响应;实战演练应编制详细脚本,提升演练效果。
959、现场救援结束后,应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后开展现场清理工作,并做好应急物资补充等应急准备恢复。应急恢复过程无需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960、直属企业的三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要求,同时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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