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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员
24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建筑产品。
243、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专用合同条款。
2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强制性使用文本。
245、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46、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247、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8、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用由承包人承担。
249、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进行对等谈判,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250、合同签署后,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关保险等保证手续。
25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252、不可抗力发生前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5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254、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可以不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55、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6、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发包人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7、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58、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259、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6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后提供预付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