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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全员业务竞赛练兵题库(通用)
1361、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136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1363、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36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365、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66、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367、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368、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369、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1370、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371、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1372、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级为最高级别。
1373、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四年,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37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375、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1376、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关联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77、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378、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379、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1380、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应在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