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题

20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但可在投入生产后补建。
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无需向劳动者公布。
20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保存至劳动者退休后至少10年。
205、高毒作业场所无需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
206、用人单位可以隐瞒技术、工艺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2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无需专家评审。
2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无需治理。
20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无需变更。
2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无需告知劳动者。
211、用人单位无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可随意篡改。
213、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职业病危害设备。
21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包含劳动者职业史和接触史。
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无需专家评审。
216、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无需报告。
217、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18、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可以混合使用。
219、职业病防护设施无需定期维护。
220、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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