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题

24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可继续作业。
242、用人单位可以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无防护条件单位。
24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书面告知劳动者。
24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无需符合国家标准。
245、用人单位无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
246、职业病诊断机构需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
24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
24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无需专家评审。
249、职业健康检查可委托任意机构进行。
250、用人单位无需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演练。
2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自行进行。
252、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培训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
2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包含职业病诊疗记录。
2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无需公示。
255、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培训。
256、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无需采取控制措施。
257、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毒作业。
25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可口头告知劳动者。
25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可自行决定是否公示。
260、用人单位无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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