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题

30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经专家评审。
302、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3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无需存档。
304、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30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为劳动者退休后5年。
30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可投入使用。
307、用人单位无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0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可随意篡改。
309、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职业病危害设备。
3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包含劳动者职业史和接触史。
3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无需专家评审。
312、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无需报告。
313、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314、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可以混合使用。
315、职业病防护设施无需定期维护。
316、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3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8、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可随意调整。
319、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
32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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