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26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26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26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等因素进行判 断。
26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26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26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26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 断。
2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对安全生产的最低要求,企业可以制定更高的内部标准。
26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义务。
27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7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7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7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通风换气、空调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7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76、只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才可以根据相关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27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7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检查。
279、生产经营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8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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