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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28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8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8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8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分解落实。
2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2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制度。
2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双倍处罚。
2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密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2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即可。
29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