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3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4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34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34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无需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34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的情况,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匿的,司法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34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34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4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可以晚点补报。
34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包含事故已经造成初步的经济损失。
3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35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5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5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35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35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357、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5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59、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60、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无需经培训合格,即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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