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

16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16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环保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环保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环保要求。
16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16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
16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16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故障维修,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16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合格证、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16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性能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16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口头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16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6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6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6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6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应急预案。
16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6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6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6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6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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