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

16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16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方可继续使用。
16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6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16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后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166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66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66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7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67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7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67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67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67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167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