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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
17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702、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703、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704、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1705、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1706、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707、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可暂缓通知燃气用户。
1708、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1709、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1710、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11、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71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1713、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71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715、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716、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717、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1718、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级为最高级别。
1719、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四年,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720、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