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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企业可以转让或借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2242、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2243、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244、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245、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2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24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48、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224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应继续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25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25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5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将会中止。
225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225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25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25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25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5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259、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出厂文件。
2260、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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