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

2421、事业部(专业公司)负责协调推动直属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具体落实,总结交流和推广直属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典型经验。
2422、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相关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明确单位、岗位和员工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完善职业健康管理网络。
2423、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直属单位,应当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设置职业健康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部门无内设机构的除外),配备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424、职业健康所需费用不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242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评审。
242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直属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2427、职业卫生档案实行四级管理,分公司级、直属单位级、二级单位级和基层组织级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428、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429、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430、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31、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低温作业是指平均气温≤-5℃的作业。
2432、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等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每五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433、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应纳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434、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
2435、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紧急集合点应设在相对井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钻井、修井、压裂等流动式作业现场的紧急集合点应分别设在相对井口处的当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和施工当日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设在低洼处,紧急集合标志要明显。
2436、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 联合站破乳剂加药间应设置密闭加药罐,进行密闭自动上药,需要储存药剂的应进行敞篷储药。
2437、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测井作业、探伤作业应加强放射防护管理。
2438、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 噪声强度≥75dB(A) 的工作场所,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并按GB/T 23466的要求为 劳动者选择适用的护听器。
2439、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防毒面具使用后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随意存放。
2440、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护听器使用过程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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