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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员工综合考核(国际收货员)
42、“泛指品名”,是指包括“样品”“快件”“资料”“配件”“零件”“电子产品”等模糊表述。
43、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无需对托运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44、航空货物托运人可以使用“样品”“配件”等泛指品名申报货物。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手续的货物,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46、每条通道每日抽查货物票数不少于该通道收运总票数(另有规定不适宜开箱检查的除外)的10%,每票货物至少检查1件;如当日收运货物总票数不足10票,须至少完成1票货物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应在监控视角全覆盖的区域实施,完成开包检查后向监控做出确认手势。
47、对超大超重货物进行地板承受力测算,超过地板承受力的应要求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添加垫板,(如航司要求库内打板环节加垫板除外)再次测算地板承受力符合要求后方可收运,计算方式为:货物重量(公斤)/外包装触底面积(平方米)=地板承受压强(公斤/平方米)。
48、按照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航空公司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
49、收运时对判定为高风险的货物,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信息报值班主任及告知该收货通道安检员,值班主任协调安检员按照《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进行处理。
50、在收运货物时发现违规夹带、伪报品名运输违禁品、危险品和限制运输物品的,应当立即留置该单元包装件,存放至指定可控区域、不得擅自处置,将信息报值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