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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毒产品生产”卫生监督执法题
22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22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标签、说明书中文标识字体高度应大于1.5mm。( )
22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质检用房可与生产车间混合布局。( )
22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变更后,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
22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地面、墙面材质应便于清洁,可使用易积垢材料。( )
22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抗(抑)菌制剂可用于破损皮肤、黏膜。( )
22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仓储区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
22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无需保留教育、培训记录。( )
23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无需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可借用其他机构设备。( )
23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内容不包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23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23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注产品配方中的具体植物提取物名称。( )
23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
23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无需定期清洗消毒,只需在故障时维护。( )
23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仍可上市销售产品。( )
23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患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戴手套后可从事生产。( )
23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可随意涂改,无需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 )
23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器械生产车间无需配置通风设施。( )
24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标签、说明书禁止标注“预防性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