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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执法题
202、现制现售水经营者无需公示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203、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的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204、现制现售水设备与厕所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米即可。
205、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7、现制现售水设备必须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且正常运转。
208、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可以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209、现制现售水经营者需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212、现制现售水设备周围环境允许出现少量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
21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
214、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使用涉水产品无需查验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215、现制现售水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6、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首次违法可直接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217、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公示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
218、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仅需警告即可。
219、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可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但价格低廉的涉水产品。
220、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定期将水质检测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