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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级管理人员
1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事项。
16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6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65、()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66、()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67、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16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
16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7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17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如果是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17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173、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的罚款
17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的罚款
17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的罚款
17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17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9、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80、危险物品,是指()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