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级管理人员

421、涉及“两重大一重点”的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设施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
422、在役装置设施的厂区总图布置、人员集中建筑物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再次开展QRA 分析。
423、1.3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424、当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简称“两重点一重大”
425、3.1.1.9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研发阶段应开展基于本质安全的风险管理。
426、3.1.2 对生产过程风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对施工(作业)风险,油田和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4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4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双倍处罚。
4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4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37、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
438、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检查时间至少每半年一次。
439、依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标签宜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
440、依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容积超过200 L的容器或包装物,应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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