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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级管理人员
501、更换维修管线、阀门、计量仪表等,应在采取断气(汽)、断水及卸压等安全措施后操作,不应带压、高温(低温)更换维修。
502、作业监护人应有判 断和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作业期间应不定时对作业状况进行检查。
503、为防止钻井、井下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伤害,在钻台和井架上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佩戴五点式安全带。
504、《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环境风险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50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对于陆上油气田井场、海(水)上油气田系统类风险源,其涉及油类物质/天然气最大泄漏量,单井或系统根据涉及的油罐(气罐)月度内实际最大存在量估算。
50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在大气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评估中,若环境风险源周边 0.5km 范围内社会人口总数大于 1000 人,或涉硫化氢、氨等有毒气体的环境风险源周边 5km 范围内社会人口总数 5 万人以上,均对应周边社会人口数量指标的最高分值。
507、《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风险源若存在未按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等情况,无需在评估结果表征后附加说明。
508、《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大气环境风险控制能力指数Ma评估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工艺危险性指标分值为10分。
509、《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门。
510、《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环保隐患排查,是指仅由环保部门人员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环保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511、《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较大环保隐患是指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较大,应当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隐患。
512、《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各单位是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513、《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岗位人员每班无需开展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仅需单位定期组织排查即可。
514、《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新投产项目验收后 3 年内的项目不应列入隐患项目。
515、《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隐患在完成治理前,无需采取防控措施,仅需在治理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即可。
516、《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投资类环保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确需增加的,由安全环保部报请油田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油田 HSE 委员会会议研究。
517、《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综合排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一月不少于一次。
518、《中原油田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年度环保隐患治理任务的,不纳入油田年度 HSE 结果性考核。
519、根据《中原油田生态环境事件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承(分)包商在油田管辖区域内,以及承揽油田业务发生的生态环境事件,由业主单位负责上报油田,并视同本单位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进行责任追究。
520、根据《中原油田生态环境事件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承揽油田内部市场业务的单位,在承揽业务过程在发生生态环境事件,由业主单位负责上报油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