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1261、()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26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26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1264、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2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266、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267、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无需经培训合格,即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268、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269、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70、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71、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 )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72、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273、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致使( )人以上中毒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274、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 )定罪处罚。
1275、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 )论处。
1276、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1277、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78、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79、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280、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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