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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培训(9月份)
1、()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3、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9、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行业卫生标准;
1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可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1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可以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1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用人单位可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