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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撤离。
8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8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五大体系”,即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
85、国家正确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8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88、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视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理论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91、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正确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4、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9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正确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9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9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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