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

81、公众如怀疑持有的假币从金融机构取出,可自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日内(含取款当日)持相关资料向该金融机构提出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82、发生假币纠纷由金融消费者举证。()
83、在冠字号码查询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机具厂商签订协议,明确机具数据丢失情况下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8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8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金清分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86、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应在现金从清分中心或清分机构调出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87、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 5 个月。()
88、冠字号码文本数据应保存 3 个月,冠字号码图像数据应保存 1 个月。()
89、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存储、记录的纸币冠字号码,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能做到在本机直接检索。()
9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9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结束次日,将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通过各类(U 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 PC 端或服务器。()
9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93、银行业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必须隔天传输到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
94、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机构编码、业务类型、机具编号、记录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95、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96、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不得开启循环功能。()
97、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可以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
98、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
99、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由本行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100、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只能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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