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40.“中药饮片”卫生监督执法题
201、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无需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
202、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203、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可直接调配。
205、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
206、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10%以内。
207、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三日极量。
208、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饮片,应给付炮制品。
210、罂粟壳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212、医院进行临方炮制,无需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213、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14、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应当由医务科负责。
215、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16、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名称应当按企业标准规定准确使用。
217、中药饮片处方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
218、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后写明。
219、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