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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药饮片”卫生监督执法题
221、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按照中医诊断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2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225、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2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无需仔细核对。
22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228、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229、违反《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230、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3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32、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无需承担纪律处分。
233、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
234、医院采购中药饮片时,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无需验证。
236、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237、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标签和药品可以不相符。
238、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3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左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