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集团公司竞赛理论试题通用部分

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性能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口头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0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应急预案。
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0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0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10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方可继续使用。
10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0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10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后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103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04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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