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执法题

201、集中式供水仅指公共供水,不包括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20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0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204、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205、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0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可以上岗工作。
207、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208、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可以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9、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允许修建少量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
210、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11、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没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21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后无需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213、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2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可以涂改、转让、倒卖。
215、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是指出厂水经输配水管网输送至用户水龙头的水。
216、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末梢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完成处理工艺流程后即将进入输配水管网的水。
217、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
218、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月报应于次月15日前报送。
219、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各类贮水设备无需定期清洗和消毒。
220、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无需冲洗、消毒即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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