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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18-预防接种与病原微生物(109题)2025
10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已经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102、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0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10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10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106、一级、二级实验室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07、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108、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109、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