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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判定标准试题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 )。
2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企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探测报警装置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依据AQ 2085—2025《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4、依据AQ 2085—2025《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在雷电、5 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企业未停止起下钻、起放井架、高处作业、甩钻具施工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5、未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油气管道、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属于较大事故隐患。
26、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属重大事故隐患。
27、某公司文体活动中心按规定设置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烟排烟、消防供电设施,但指示标志被遮挡、无应急照明,该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28、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9、石油钻机、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系统功能失效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0、未按设计要求配置、安装、检验井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承压部件后未进行试压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现场风险管控措施严重缺失,作业期间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行业类别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一致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3、事故隐患排查途径仅包括企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类。
34、《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的制定,旨在构建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防控网络,从源头上遏制石油天然气开采领域重特大事故。
35、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从事钻井、井下作业等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司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井控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6、企业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火灾爆炸、井喷失控、硫化氢泄漏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7、企业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8、企业擅自关闭油气生产现场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9、高含硫化氢油气井钻井、修井作业未设置放喷点火装置,或放喷点火装置失效,未明确点火条件或未指定点火决策人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0、企业对承包商开展了入场审查和安全技术交底,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