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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执法题
30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02、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周期为3年,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进行。
30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30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由医疗机构自行编制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05、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放射诊疗设备的,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
306、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检测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医疗机构自行实施。
307、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0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后进行。
30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每年一次。
310、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个人剂量计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罚。
311、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需提交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12、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需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314、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315、放射诊疗设备维修后无需进行验收检测即可继续使用。
316、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部门为环保部门。
317、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18、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情形包括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
31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保存至离岗后10年。
320、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防护检测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