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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执法题
32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标准依据是GBZ 130-2020。
322、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323、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检测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实施。
32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放射事件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325、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需提交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图纸。
32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染色体畸变分析。
327、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32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结果有效期为5年。
330、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罚。
331、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需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333、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4、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335、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情形包括变更诊疗科目。
33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需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
337、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3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在施工前进行。
339、医疗机构使用国家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处罚。
340、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