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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执法题
361、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6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放射事件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处罚。
363、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364、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放射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365、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处罚。
36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部门为公安部门。
367、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368、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检测需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机构实施。
369、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防护检测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370、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7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标准依据是GBZ 130-2020。
37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罚。
373、放射诊疗设备的验收检测应在设备搬迁后进行。
37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放射事件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375、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申请需提交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图纸。
37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应立即调离岗位。
377、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37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在投入使用后进行。
379、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放射诊疗设备的,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处罚。
380、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