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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操作-基层负责人-判断
161、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存在生态环境事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责任追究时要从重处理。
162、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163、依据《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井下作业现场应当每月进行场界噪声监测。
164、依据《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165、依据《中国石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166、依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过程中,无需全程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167、依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预制厂预制、场内安装的方式,减少现场除锈焊接、喷涂工作量。
168、依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某施工队在夜间施工期间,因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短,可不采取降噪措施。
169、依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钻井污水、酸化压裂废水应进行集中收集后,优先用于防尘降尘。
170、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管理办法》,对于各级各类生态环境事件,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企业级生态环境事件调查以及一般C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内部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171、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和一般生态环境事件。
172、依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指数评估技术指南》(2024版),环境风险受体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内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173、依据中国石化《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在野外、偏远地区进行施工作业时,要与周边居民、村落加强沟通,处理好工农关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174、依据《中国石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与应急管理办法》,环境风险与应急管理应在“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原则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风险和应急管理体制。
17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五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76、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77、承(分)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生态环境事件时,视同本企业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进行责任追究。承(分)包商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无论事故责任归属单位,只需对承(分)包商问责。
178、为了避免周边居民干扰施工生产,环境监测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单位请求,对环境监测数据作技术性修正。
179、易污染区域四周应设置完整的围堰。油罐区围堰高不低于0.2m,其余区域围堰高度不低于0.1m,围堰内污染物应及时清理。
180、泥浆泵房、油罐区等区域应设置集污坑,集污坑容积不小于1m³,并做防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