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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操作-基层负责人-判断
6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6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视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6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安全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关人员任副总指挥。
65、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6、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67、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六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7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7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75、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监控使用。
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