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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执法题
10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核技术利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如何协助其建立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10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如何收集同类项目的类比资料?
10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考核中,如何设定考核指标?
10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时,如何保证采样的代表性?
10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科研单位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时,如何满足其特殊需求?
10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过程中,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识别效率?
10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中,应明确哪些关键条款?
10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噪声治理建议中,如何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109、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放射性检测仪器选型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改进中,如何收集和分析客户反馈?
11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时,如何确保检测的全面性?
1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未取得资质认可的情况下,临时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
11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无需再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11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可以随意简化检测程序。( )
1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无需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
11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其他机构兼职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
1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现场采样。( )
119、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自动延续。( )
1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将资质证书出借给其他机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