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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1
21、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只需电子文件即可。
22、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工作记录,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
23、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工作记录,电子记录需保存五年以上。
2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25、“机场关闭“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
26、“机场关闭“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出现确认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
27、“机场关闭“管理规定应当明确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28、临时关闭机场、跑道,可以不考虑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
29、临时关闭机场、跑道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30、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31、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3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33、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
35、国家、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只要能够胜任岗位,可以不取得资格证书上岗。
37、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38、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
39、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
40、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