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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
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可以不接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003、气瓶充装系统可不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验收。
1004、气瓶充装前,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充装后按10%比例进行抽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1005、集成阀阀体的静液压试验压力为2.2MPa的情况下无泄漏。
1006、可以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进行再次充装。
1007、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规定,其瓶体及字样颜色均为银灰色。
1008、钢瓶在充装前检查是不能减少检查项目的,如果是刚经过检验合格投用的气瓶可以不用检查。
1009、重复充装气瓶与非重复充装气瓶对选材、精度计算、附件选用等方面要求完全一样,不需要重新考虑。
1010、低温液体贮槽安装在室外没有导除静电和防雷装置也可照常生产。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101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101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5、《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钢印标记修改后,可改装使用。
101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使用单位只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即可。
1017、因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所以企业必须听从检验检测单位的安排。
10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监察的气瓶,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 ,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