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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气瓶颜色标志是气瓶外表面涂敷的字样内容、色环数目和涂膜颜色按充装气体的特性作规定的组合,是识别充装气体的标志。
242、瓶阀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选用,必须保证在任何环境下都与气体的化学或物理性相容。
24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45、称量法配制混合气的计量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能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
248、压缩机的控制与保护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
25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251、建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选用电机传动的压缩机;建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加气站,可选用由天然气发动机传动的压缩机。
252、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25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255、用户对高压脱水装置进行外管线接口连接以及对本装置外的管路系统进行水压试验或管道吹扫等作业时,切不可随意将本装置的进出口阀门打开。
256、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所有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257、气瓶检验钢印包括检验单位代号、检验日期与下次检验日期。
25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不能充装。
259、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260、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