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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卫生监督执法题
4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采集样本需详细记录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 )
42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
423、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由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
42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需印有生物危险标识。( )
42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感染症状时无需报告。( )
426、保藏机构储存高致病性菌(毒)种需实行双人双锁。( )
427、一级、二级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无需备案。( )
428、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需每年组织工作人员体检。( )
429、实验室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物安全柜不影响实验安全。( )
43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被吊销许可证件。( )
43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无需批准。( )
432、实验室工作人员可随意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4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标识需标示在明显位置。( )
434、保藏机构可随意提供菌(毒)种和样本。( )
435、实验室未定期对工作人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436、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可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实验。( )
43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的个体防护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 )
438、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可继续开展活动。( )
439、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4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采集样本无需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