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卫生监督执法题

501、一级实验室可从事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50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区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503、实验室未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直接吊销许可证件。( )
50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护送人员需接受生物安全培训。( )
50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标识可随意张贴。( )
506、保藏机构可将高致病性菌(毒)种提供给无资质实验室。( )
507、三级、四级实验室需每年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 )
508、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无需备案。( )
50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可随意进入高等级实验室。( )
51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511、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需立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
512、保藏机构接收菌(毒)种和样本时无需开具接收证明。( )
513、一级、二级实验室改建后需重新备案。( )
51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可使用普通纸箱包装。( )
51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无需定期检测性能。( )
516、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
517、实验室未标示生物安全标识的,警告后仍不改正可吊销许可证件。( )
518、保藏机构储存菌(毒)种和样本无需记录进出库信息。( )
519、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实验活动无需批准。( )
5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防护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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