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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员高级
922、储存闪点≥60℃液体的库房,如果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则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
923、储存甲、乙类物品的高层库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80m2。
925、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但可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休息室。
926、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9m。
927、乙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928、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丙类物品高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930、丙类液体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0.8m。
931、闪点超过60℃的液体储罐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932、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933、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934、总储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其汽车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25m。
935、液氧储罐周围3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936、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2/3。
937、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8m。
938、液化石油气气瓶库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939、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2/3。
940、数个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总容积超过6000m3时,应分组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