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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之尘肺病防治条例培训(4月份)
1、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
3、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4、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可以挪用
5、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6、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行业的有关标准
7、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10、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无权拒绝操作
11、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不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13、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看资金情况安排健康检查
14、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可以继续在粉尘作业岗位工作
15、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以进行罚款
16、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