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专业

8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2、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8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84、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由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废物)。
          8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86、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
              87、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88、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8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9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9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92、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93、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94、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9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颁布。
                                96、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97、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98、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99、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10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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