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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
8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802、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执行最严排放标准。
803、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禁止利用废弃矿坑储存天然气。
804、 依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必须全部回用。
8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8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8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810、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811、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按照混合前危险废物属性判定。
812、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进行归类管理。
813、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t及以上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814、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815、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不应露天堆放。
816、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进行变更。
817、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
818、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在常温常压下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
819、 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可分为产生单位内部贮存、中转贮存及集中性贮存。
820、 依据《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装载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留有50mm以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