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

921、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行监测方案中应当包括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922、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已经建成的污染物排放口,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时,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923、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单位未依照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924、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到期次日起计算。
925、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26、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废气许可排放量不包括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927、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928、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929、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31、 清洁生产审核遵循企业自愿审核原则。
932、 清洁生产审核只能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不能委托外部机构协助开展。
933、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必须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934、 依据《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要求,每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935、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以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9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937、 依据《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识别环境因素时应充分考虑的将来时态是指将来必定发生的环境问题。
938、 依据《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环境因素评价方法包括评分法、权重总和记分排序法。
939、 依据《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各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940、 依据《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重大变动内容可在重新环评报批阶段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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