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工初级(新版)

901、新配制的纳氏试剂应立即倒入试剂瓶中。
902、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氨,在氨吸收液中有甲醛生成沉淀干扰测定时,可在比色前用0.1mol/L的盐酸溶液将吸收液酸化到pH不大于2后煮沸除之。
903、在环境空气氨样品测定时,在试样中加入显色剂后,若室温低于20℃时,应放置10~20min后再进行比色。
904、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氨时,低pH下煮沸可消除部分金属离子的干扰。
905、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中,氨标准使用液必须临用前配制。
906、配制纳氏试剂时,在搅拌下将冷的NaOH溶液缓慢地加入到二氯化汞和碘化钾的混合液中。
907、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空气中的氨时,空气中的氨在吸收液中以NH3形式与纳氏试剂反应。
9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时,如边界设有围墙、房屋等建筑物,应避免建筑物的屏障作用对测量的影响。
90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数据统计时,不仅统计有居民住宅或敏感性建筑物的范围内的测量结果,而且其余数据也参与统计。
9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中,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按规定设置测点的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9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时,需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24h的等效声级。
9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夜间限值为50dB(A)。
9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的天气,风速为3m/s以下时进行。
91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915、厂界环境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9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3~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规定进行修正。
91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时,如边界模糊,以企业自建围墙为准。
91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时,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91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限值为60dB(A)。
9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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